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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06-09 03:56:39    528次浏览

《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考试工作,规范生产考  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提升考试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规划、设置、运行、监管。

生产考试是指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试,以及矿山、危 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下简称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全国生产考试工作。

国家矿山监察局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国矿山行业生产考试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生产考试工作。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监察局确定部级考试机构。部级考试机构负责生产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省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生产考试工作,对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生产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对考试点进行业务管理。

第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考务管理、监考巡考等制度。

第三章  考试点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考 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省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承担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考试点工作内容:

(一)承担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 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管理、管理、网络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管理台账,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可靠;

(二)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符合考试点建设标准,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时间3年及以上的租赁证明;

(三)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中任意1个或者多个操作项目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上述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5000人次/年。

第十条  考试点的应急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故障、网络故障、考试作弊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考试的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三)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十一条  考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监考、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试、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有关要求,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6 周岁;

(四)取得过与所考评操作项目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5年及以上相应操作项目工作经历,熟练掌握相应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技能;

(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职业 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有关要求与考评标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能力,能够科学评判考生实际操作水平,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经历;

(二)熟悉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具备系统运维能力,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系统突发问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设备维护工作经历;

(二)熟悉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具备设备设施维护能力,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设备设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 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 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 监管部门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 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 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监管部 门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核定本地区考试点每日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并将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考试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向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考试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考试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并将审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考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机构应当至少在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考试计划,供考生查询,并将考试计划派发至考试点。已公布的考试计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

考试任务应当由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要求的考试点承担。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在考试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可靠。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预约考试方式。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预约考试排序,受理考 生的预约考试申请。对已受理的预约考试申请,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考核管 理系统,选配监考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按照有关要求,选配相应数量的实操考评人员对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评分。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探索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辅助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点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 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 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申请成绩复核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考核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九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定期将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如实记录 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试 音视频资料。考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按 照考试计划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监管部门应当在考 试点开展考试业务前,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考试点经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监管部门合规性检查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后开展考试业务。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

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应当接入考试机构的远程视频巡考系统。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以及考试机 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考试点承担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 实考试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以及考试设备管理与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 局或者考试设备、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考试管理制 度不健全、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监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隐患、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 有关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 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2013年9月24日公布的《国家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场地通用要求

(一)考试点的场地应当为自有或者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场地,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二)考试点的场地包括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等,各场地应当相对集中。

(三)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当符  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可  靠。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临时建筑、违规建筑、危险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矿山实际操作考场除外)。

(四)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二、办公场地要求

办公场地包括日常工作区、考务办公区、监控室、档案室等区 域,其中日常工作区、考务办公区可以单独设置办公室,也可以设 置在统一的办公大厅中,但应明确划分不同区域功能。各区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日常工作区。面积不小于30m,配备相应办公设备设施,满足工作人员日常办公需求。

(二)考务办公区。面积不小于20 m²,配备相应办公设备设施,满足考务人员备考需求。

(三)监控室。独立房间,面积不小于10 m,安装视频监控系 统,配备存储硬盘或者刻录机,对考试相关区域进行监控和录音录像存储。

(四)档案室。独立房间,面积不小于20 m²,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柜或者档案架,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

三、考试场地要求

考试场地包括考生接待区、候考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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